我国新增坦桑尼亚为进口大豆准入国家
明确检疫要求,非转基因加工用大豆可进口
根据《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我国正式允许从坦桑尼亚进口非转基因大豆籽实,仅限用于加工,不得作种植用途。以下是具体检疫与监管要求。
一、输华大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包括苜蓿黄萎病菌、棉花黄萎病菌、菜豆晕疫病菌、苜蓿花叶病毒、菜豆象、鹰嘴豆象、四纹豆象、毛叶刺苞果、黑蒴、绿穗苋、南方三棘果、宽叶酢浆草、假高粱、印加孔雀草等14类。
菜豆象(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鹰嘴豆象(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四纹豆象(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假高粱种子(图片来源: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南方三棘果果实及种子(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印加孔雀草瘦果(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生产环节要求
坦桑尼亚农业部需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并依据本国植物检疫法规监督实施,确保大豆生产符合中方检疫要求。
三、出口及仓储企业资质
输华大豆的出口和仓储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坦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中方在官网公布并动态管理。
四、加工与运输要求
- 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须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 输华大豆须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要求
坦方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植株残体,不得混入其他谷物或杂质。对检出活虫的货物,须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指标。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大豆,由坦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标注出口及仓储企业名称或代码。若经熏蒸处理,须注明处理信息。
七、进口前准备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八、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 在指定口岸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 核查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情况、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要求实施查验;
-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全过程须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进行,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九、不符合项处理
- 检出关注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可放行;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违规严重的,中方将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区进口,直至确认整改到位。
海关小贴士
目前我国允许从加拿大、乌拉圭、俄罗斯、乌克兰、埃塞俄比亚、哈萨克斯坦、美国、巴西、阿根廷、玻利维亚、贝宁、坦桑尼亚等12个国家进口大豆。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