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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解读丨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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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增坦桑尼亚为进口大豆准入国家

明确检疫要求,非转基因加工用大豆可进口

根据《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我国正式允许从坦桑尼亚进口非转基因大豆籽实,仅限用于加工,不得作种植用途。以下是具体检疫与监管要求。

一、输华大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包括苜蓿黄萎病菌、棉花黄萎病菌、菜豆晕疫病菌、苜蓿花叶病毒、菜豆象、鹰嘴豆象、四纹豆象、毛叶刺苞果、黑蒴、绿穗苋、南方三棘果、宽叶酢浆草、假高粱、印加孔雀草等14类。

菜豆象(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鹰嘴豆象(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四纹豆象(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假高粱种子(图片来源: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南方三棘果果实及种子(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印加孔雀草瘦果(图片来源:动植物检疫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生产环节要求

坦桑尼亚农业部需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并依据本国植物检疫法规监督实施,确保大豆生产符合中方检疫要求。

三、出口及仓储企业资质

输华大豆的出口和仓储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坦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中方在官网公布并动态管理。

四、加工与运输要求

  1. 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须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2. 输华大豆须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要求

坦方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植株残体,不得混入其他谷物或杂质。对检出活虫的货物,须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指标。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大豆,由坦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标注出口及仓储企业名称或代码。若经熏蒸处理,须注明处理信息。

七、进口前准备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八、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1. 在指定口岸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2. 核查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情况、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3.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要求实施查验;
  4.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5.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全过程须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进行,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九、不符合项处理

  1. 检出关注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可放行;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违规严重的,中方将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区进口,直至确认整改到位。

海关小贴士

目前我国允许从加拿大、乌拉圭、俄罗斯、乌克兰、埃塞俄比亚、哈萨克斯坦、美国、巴西、阿根廷、玻利维亚、贝宁、坦桑尼亚等12个国家进口大豆。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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