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的公告
2020年第139号公告明确小型船舶进出境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0年第139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船舶定义
指经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并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
二、中途监管站设置
海关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桂山岛及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设立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负责相关船舶的途中监管工作。
三、监管范围及分工
除往来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外,其余进出境小型船舶须接受指定中途监管站的监管和登临检查:
- 往来香港、澳门与珠江水域的船舶,由大铲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港口的船舶,由桂山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港口的船舶,由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负责;
- 往来澳门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大铲湾的船舶,由湾仔中途监管站负责。
四、装配与补给管理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货物装载规定
小型船舶不得混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六、封志与随船监管
中途监管站可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派员随船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七、其他监管要求
小型船舶其他进出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相关水运运输工具监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