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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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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保税物流中心统计管理办法

2021年第3号公告明确进出境货物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3号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其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与流量,促进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1. 原则上,境外运入物流中心及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2. 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且其10位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


3. 海关按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前5位对相关货物进行分组统计,数据将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1.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及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原则上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单项统计。


2. 非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依据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应填报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须填写物流中心所在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3. 海关按进出境关别对上述非保税流转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不予公开。


4. 保税间流转货物以保税核注清单作为统计原始资料,具体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按收发货人前5位分组统计的方式同步废止。


2.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依照新办法重新编制,并于2021年3月底前在海关总署官网统计栏目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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