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保税物流中心统计管理办法
2021年第3号公告明确进出境货物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3号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其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与流量,促进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1. 原则上,境外运入物流中心及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2. 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且其10位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
3. 海关按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前5位对相关货物进行分组统计,数据将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1.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及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原则上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单项统计。
2. 非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依据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应填报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须填写物流中心所在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3. 海关按进出境关别对上述非保税流转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不予公开。
4. 保税间流转货物以保税核注清单作为统计原始资料,具体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按收发货人前5位分组统计的方式同步废止。
2.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依照新办法重新编制,并于2021年3月底前在海关总署官网统计栏目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