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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政策解读 | 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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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进口斯洛伐克羊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允许进口斯洛伐克羊肉 检验检疫要求详解

符合多项兽医卫生与食品安全标准方可准入

2021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7号),自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羊肉进口。以下是进口斯洛伐克羊肉的主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同时遵循中斯双方签署的《关于中国从斯洛伐克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12月龄以下的冷冻和冰鲜绵羊或山羊骨骼肌,包括剔骨和带骨产品,即屠宰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的躯体部分。

三、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加工、储存)须符合中国与斯洛伐克的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并获得中方注册。在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期间,企业应按照国际标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员工疫病检测,确保生产全过程无交叉污染。

四、动物来源与检验检疫要求

1. 活羊须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至原农场;

2. 来自经中方确认的痒病无疫养殖场,且未引入非无疫场的羊只或遗传物质;

3. 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临床病例,24个月内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

4. 宰前6个月内未因应申报羊病被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

5. 屠宰前至少15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及羊痘疫苗;

6. 全程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的饲料;

7. 屠宰时年龄小于12月龄。

输华羊肉须满足:

- 活羊未使用中斯两国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屠宰过程禁用颅腔注气击晕或脑脊髓刺入法;

- 经宰前宰后检验,健康无疫,胴体无病理变化,按规定去除风险物质如大脑、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等;

- 符合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残留不超过中斯两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 无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斯法律法规及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 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1. 必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 内包装标注品名、产地国、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注册号、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并加施中方备案认可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 冰鲜包装(含气调包装)须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需明确标识保质期;

4.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

六、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羊肉须随附一份斯洛伐克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明产品符合中斯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与运输要求

1. 包装、储存、运输全过程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符合中斯卫生要求;

2. 存放冷库应设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 储运温度控制:冷冻羊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5℃,冰鲜羊肉保持在0℃至4℃之间;

4. 装箱后须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监督下施加铅封,铅封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已获我国准入的羊肉进口国家和地区:

阿根廷、乌拉圭、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塞尔维亚、冰岛、拉脱维亚、蒙古、哈萨克斯坦(已暂停)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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