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两项行政审批正式取消
《海关法》《商检法》最新修订释放重大政策红利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决定,正式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海关法》主要修改内容:
-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表述,简化企业准入条件。
- 第十一条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 第八十八条新增规定: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处以罚款。
- 第八十九条明确对非法代理行为的处罚措施:报关企业或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第九十条规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将被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要修改内容:
- 将原“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统一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检验机构)”,降低准入门槛。
- 第六条新增条款:商检机构可以采信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由国家商检部门对相关机构实行目录管理,提升监管灵活性与效率。
- 删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精简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干预。
- 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同步更新为“其他检验机构”。
此次修法标志着我国在推进贸易便利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供稿: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