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新规
2021年第44号公告明确完税价格审定条件及备案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44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现就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式定价定义
公式定价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数值约定价格,而是通过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为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完税价格确定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进口货物,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基础:
- 货物运抵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 结算价格取决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 自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依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关于成交价格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要求
纳税义务人应在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海关在收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若申报时已能确定结算价格,则无需提交备案表。
四、备案所需材料
- 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含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 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与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 其他相关说明及资料。
五、补办备案
未事先备案的,应在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六、合同变更处理
已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
七、暂定价格申报与担保
结算价格无法确定而以暂定价格申报的,需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八、报关单填制要求
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并在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具体填制要求见附件2。
九、结算期限延长
自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将依《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审定完税价格。经申请并获海关同意,结算期限可延长至9个月。
十、结算价格确认与后续手续
结算价格确定后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及其他申报项目调整,并完成税款缴纳等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十一、施行与废止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
- 报关单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