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韩国三星企业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据此发布2010年第51号公告。近期,经涉案企业申请并经商务部审查,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继承原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该反倾销措施中的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
一、自2014年8月11日起,对于以三星综合化学为原生产厂商申报进口的精对苯二甲酸,海关按2.0%的反倾销税率征税;对于以三星石油化学名义申报的产品,则适用“其他韩国公司”11.2%的税率。
二、其余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征收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1号及2013年第45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