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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9号

【新政速递】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9号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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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义务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关于调整韩国三星企业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据此发布2010年第51号公告。近期,经涉案企业申请并经商务部审查,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继承原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该反倾销措施中的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

一、自2014年8月11日起,对于以三星综合化学为原生产厂商申报进口的精对苯二甲酸,海关按2.0%的反倾销税率征税;对于以三星石油化学名义申报的产品,则适用“其他韩国公司”11.2%的税率。

二、其余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征收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1号及2013年第45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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