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增光大银行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试点
为便利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8月18日起,在南京、青岛、广州、黄埔海关部分业务现场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作为台帐业务试点银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以下海关业务现场可选择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台帐业务:
- 南京海关所属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 青岛海关所属大港海关、黄岛海关
- 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 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
企业首次办理台帐业务时,须向选定银行申请设立台帐保证金专用账户。在电子化手册录入环节,企业应选择拟开户银行,并在收到海关发送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回执后,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银行完成账户设立。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选台帐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光大银行)及实转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核销
企业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合同变更及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缴纳与补缴
需缴纳实转保证金的企业,应依据海关出具的《开设联系单》或《变更联系单》,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与变更
选择税款保付保函方式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银行将保函正本或修改函送交主管海关留存。如需展期,企业须持《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第三、四联及相关申请材料向银行提出申请。
六、挂账待销、停账待销及账户关闭
挂账、停账相关单证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在此期间,银行不退还对应台帐项下的保证金。
对于注明“停设台帐”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银行在确认账户余额为零后,办理账户关闭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账户关闭通知单》。
若账户仍有余额且无欠税情况,由海关与银行协商处理后再行关闭。采用税款保付保函方式的,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及应急处理
因企业原因需修改《变更联系单》的,须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重新开具。
因技术故障导致电子单证未能正常接收时:
- 银行未收到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联系单并加盖台帐专用章供企业使用;
- 海关未收到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通知单并加盖对公柜台业务章交企业办理。
八、单证传输与时限要求
《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及各类通知单均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以电子报文形式传送。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办理相关业务(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开设联系单》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80天内,逾期自动失效,海关将删除相应联系单及手册。
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由银行传送)、索赔函、遗失补办申请书、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账待销”“关闭台账”情形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与银行直接交换。
其他纸质材料由企业负责及时送达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