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企业信用等级过渡及公示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用等级过渡安排:原A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C类、D类企业将依据新规重新认定信用等级。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其信用等级适用时间延续原C类或D类的起始时间。原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可凭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二、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向社会公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认定结果、行政处罚记录及高级认证企业名录等信用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须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异议需签名并出示身份证件,单位异议需加盖公章。
四、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交回原《认证企业证书》;证书遗失的,可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将对遗失证书予以公示作废。
五、在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对于符合规范改进条件的企业,海关允许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且不计入认证审核时间。
六、关于《信用办法》中“1年内”的计算方式:企业申请提升信用等级的,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信用等级下调的,自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包括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业务联系人、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时间、证书作废情况。
三、企业被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案件性质、处罚决定日期、处罚决定书编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包括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注册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