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依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
电话: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4日

青岛海关12360热线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依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
电话: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