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3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提升保税货物流转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可按转关运输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也可采用“区间结转”方式。区间结转指区域内企业(转出企业)将保税货物转入另一区域内企业(转入企业)的行为。
二、操作模式
企业可采取“分批送货、集中报关”方式办理手续,运输方式可选择自行运输或比照转关运输执行。
三、信息化管理要求
企业须与海关联网,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如实申报结转备案、收发货及报关信息。
四、备案流程
- 转入企业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转入信息;
- 转入地海关确认后,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对应转出信息,由转出地海关确认;
- 《申报表》自转出地海关确认之日起生效,企业可据此开展实际收发货并办理报关。
五、《申报表》规范要求
- 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和转入企业各一本电子账册;
- 品名、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等信息须与电子账册一致;
- 双方申报数量及计量单位应一致,若单位不同则法定数量须一致;
- 商品编号前8位必须相同;
- 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得发货;
- 编号规则:“S”+转入关别4位+年份2位+顺序号5位;
- 备案后商品信息不得变更。
六、不予受理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表》海关不予受理:
- 被海关责令整改且在整改期内;
-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未结案(经海关同意并提供担保的除外);
- 未按规定报关或收发货;
- 电子账册被暂停进出口;
- 其他不符合监管条件的情形。
已备案《申报表》如发生上述情况,海关可暂停其使用,暂停期间不得收发货,但已实际完成的收发货仍可办理报关。
七、收发货管理
企业应按《申报表》执行实际收发货,并向海关申报登记:
- 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报出区核放单,经卡口核放后登记发货信息;
- 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核放单,经卡口核放后登记收货信息。
八、运输管理
符合监管要求的,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运输工具须经海关备案,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使用转入方运输工具。运输线路、时间及途中换装须提前报备。
采用比照转关方式的,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施加封志,执行转关运输相关规定。
九、集中报关要求
每次实际收发货后,应在30日内按“先报进、后报出”顺序办结集中报关手续,报关数据需对碰一致,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在结转进口报关后2个工作日内须通知转出企业。
十、报关操作细则
- 企业可逐批或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
- 备案清单须准确填写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 一份进区清单对应一份出区清单,申报序号、商品编号前8位、价格、数量(或折算量)须一致;
- 出区清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填写对应进区清单号;
- “关联备案”栏相互对应:进区填出区企业账册号,出区填进区企业账册号;
- 随附单证代码为“K”(深加工结转),单证编号栏填写《申报表》编号;
- 运输方式选“其他”(代码“9”);
- 来料加工填“来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255”),进料加工填“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654”);
- 启抵国(地区)填写“中国”(代码“142”)。
十一、数量差异处理
- 收货与发货数量一致的,按相同数量报关;
- 收货少于发货的,按实际收货量报关,差额部分由转出企业补税,涉及许可证商品须提交有效证件;
- 收货多于发货的,按实际发货量报关,多余部分由转入企业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入区手续。
十二、违规处理与核销要求
申报不实等违规货物,经处罚或提供足额担保后可办理报关手续。
电子账册核销时,进出区备案清单须对碰一致,无法对应的,海关不予接受报核。
十三、退运与退换
因质量问题需退运或退换的,转入、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十四、术语解释
本公告所称“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纳税进境或已出口未离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加工、装配的货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