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解析
实行与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填报要求及分单申报情形


近期,12360热线接到多位报关员咨询:“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如何正确填写报关单?填报错误导致海关系统退单并影响信用评分。”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适用原产地证书管理,分为“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和“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两类,两类在报关单填制上有不同要求。
案例一: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填报规范
某企业申报7项香港产商品,其中第1-4项符合港澳CEPA项下零关税原产地标准,第5-7项不符合。报关员将全部7项商品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被系统退单,提示:“与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的报关单填制不规范(原产地证书序号重复:[0])”。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商品应填报为“Y”和“<03>”。若一票货物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包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须分单申报。本例中第5-7项虽产自香港,但不属CEPA项下优惠商品,不得与第1-4项合并申报,需单独报关。
案例二: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填报要求
某企业申报一票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的进口货物,共20项商品,第1项原产国为日本(非协定成员国),其余19项原产国为韩国(协定成员国),报关单被系统退单,提示:“报关单不具备征税处理的条件——协定编码不在优惠协定范围内”。
对于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情况,海关系统会对商品原产地进行优惠协定范围校验。属于优惠协定成员国的商品与非成员国商品不得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必须分单处理。本例中因第1项商品原产国日本不在“亚太贸易协定”范围内,故整票报关单无法享受协定税率,需将适用与不适用商品分别申报。
重要提示
同一票进口报关单中,若同时包含适用和不适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无论是否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均应分单填报。对于实行联网管理的情形,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也必须分单申报,确保数据准确、合规通关。
政策依据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商品应填报为“Y”和“<03>”。一票货物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第1至第3项及第5项为优惠商品,应填报为“<01: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