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1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信用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同时废止。
立法进程
-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修订背景
自2018年实施以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新版《信用办法》进一步优化信用培育、信用修复等制度安排,提升海关信用管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水平。
主要框架
新版《信用办法》共设6章40条,系统完善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主要修订内容
1. 规范名称,扩大适用范围
将“海关企业”调整为“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实现对所有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全覆盖。
2. 优化信用管理层级
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两类,将原“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整合为“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形成更加简洁高效的管理制度。
3. 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新增三项便利措施:
- 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不超过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
- 优先办理进出口通关及相关业务手续;
- 优先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向其他国家(地区)注册。
4. 规范信用监管程序
将“重新认证”改为“复核”,周期由3年延长至5年。企业信用状况异常时,海关可进行不定期复核。未通过复核的,海关将制发决定书并收回证书。
5. 精准界定失信认定标准
坚持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原则,明确以下调整:
- 刑事犯罪限定为走私犯罪经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删除“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超90日”等非核心失信条款;
- 拖欠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才构成失信,拖欠税款不设金额门槛;
- 新增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导致失信的情形。
新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于以下情形:
- 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化妆品监管规定或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处以超过250万元行政处罚。
仅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避免“一刀切”。
6.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在纠正行为、消除影响后,可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危害程度设置不同修复期限:
- 因走私或妨碍执法被认定为失信的,需满1年;
- 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处罚的,需满6个月;
- 因欠缴税款或罚没款项被认定的,需满3个月。
7. 增设信用培育条款
海关提供信用培育服务,指导企业理解认证标准,提升内部控制、守法规范和贸易安全水平,支持更多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