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
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多项税收减免与税目取消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85号公告,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上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调整为“酒”,并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