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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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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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商务部、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1871项商品纳入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新规,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为促进外贸稳定发展,优化加工贸易结构,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涉及1871项商品编码。

二、以下情形虽未在目录中单列,但按禁止类商品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目的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及抗生素;

(二)用于生产出口仿真枪支的商品;

(三)列入国家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三、本目录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2014年12月19日前已注册登记并从事相关加工业务的企业可继续经营。区内、区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禁止类管理:

(一)通过深加工结转转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进一步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五、对于新增禁止类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实行联网监管的企业可延至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须按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处理。

六、“实质性加工”标准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执行。

七、新版《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及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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