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报关单位备案“多证合一”改革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登记更便捷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报关单位备案(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企业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如需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只需在登记环节勾选相关选项并补充填写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按“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将信息推送至海关总署,企业无需另行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对于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的企业,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
涉及具体备案业务问题,企业可咨询海关12360服务热线或联系所在地海关。
原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