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对原产于日韩土三国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第59号公告明确商品编号申报要求,自7月1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已发布2022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为落实相关贸易救济措施,现就进口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时,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不含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应填报商品编号55013000.10,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及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应填报55013000.90。
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33000)时,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含变性聚丙烯腈制)应填报55033000.10,相应规格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33000.90。
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63000)时,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含变性聚丙烯腈制)应填报55063000.10,相应规格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63000.90。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