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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政策

解读 | 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政策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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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读 | 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政策

海关试点采信第三方报告制度 优化监管提升效能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

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海关总署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理念,创新核查方式,在后续监管中试点推行“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该举措旨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第三方检验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海关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目前,已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试点工作。

一、试点核查事项

试点覆盖以下6类出口领域企业核查:

  • 出境水果注册果园、包装厂企业核查
  • 出境动物注册养殖场核查
  •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核查
  •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
  • 食品备案种植场核查
  • 出口食品备案养殖场(基地)核查

二、法律依据

试点制度依法依规推进,主要依据包括: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第249号)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30)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27)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2016〕第180号)
  •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2)

三、试点海关

上海、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济南、广州、黄埔、成都、西宁海关。

四、试点原则

  • 便利高效:企业自愿参与,不得强制或收费。
  • 风险可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动态调整。
  • 改革协同:已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五、企业需提交材料

企业须提交《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报告企业申请表》及相关自我声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图1《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报告企业申请表》

六、试点成效(以青岛海关为例)

截至2021年7月,青岛海关已开展30起采信第三方报告核查,涵盖出口食品、饲料等企业核查事项,企业参与积极性高,另有30家企业有意向申请。

创新模式 提升效能

通过采信企业已有第三方认证结果,缓解海关执法资源紧张问题。据测算,全面推广后可减少整体核查工作量约4%。

改进流程 减负增效

对高信用、管理体系完善的企业实施“免打扰”监管。例如,青岛大华农产有限公司通过提交第三方验证报告,94%以上核查项目获采信,原需2天的核查压缩至1小时,效率提升16倍,下厂验核时间减少92%。

优化营商 管理升级

结合远程视频验核等方式,实现“零干扰”“零成本”核查。以青岛镜旺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为例,通过第三方质量认证,产品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2020年出口额达2400万美元,同比增长20%,预计2021年增长10%左右。

下一步展望

青岛海关将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统一核查标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第三方采信制度向更广领域延伸。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稽查处、黄岛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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