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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 | 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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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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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 | 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新规

公告明确申报流程及监管要求,推进无纸化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70号


为深化海关监管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出境船舶转为境内运输及相关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转为境内运输,以及后续恢复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


二、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三、进出境船舶拟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提交《船舶进境申报单》或《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中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待货物、物品卸毕且旅客全部下船后,向海关申请运输工具结关;海关审核通过后发出电子结关通知,解除海关监管,并将船舶备案信息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


四、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拟恢复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项填报代码1(改营进出境运输)。经海关审核后,备案信息将变更为“进出境运输”。


五、进出境船舶转为境内运输时,船上留存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须按进口货物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改营后所用物资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免税政策。


六、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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