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理公告
符合条件可不予行政处罚,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要求及时改正的相关处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30%以下,或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二、滞纳金减免申请
主动披露并被认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信用记录与管理措施
主动披露且被处以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不纳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的,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重复披露不适用
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
五、披露程序要求
企业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书面报告。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