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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2号 | 关于进口西班牙燕麦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2号 | 关于进口西班牙燕麦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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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2号 | 关于进口西班牙燕麦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西班牙燕麦草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及进境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燕麦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相关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西班牙燕麦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西双方签署的燕麦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燕麦草为在西班牙境内种植并经高温脱水处理的干草,包括燕麦(Avena sativa L.)和糙伏毛燕麦(Avena strigosa Schreb)。


三、企业注册


输华燕麦草生产企业须由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考核批准,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企业获准注册登记,并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公布且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燕麦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三叶斑潜蝇 Liriomyza trifolii


2.密执安棒形杆菌密执安亚种 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


3.小麦基腐病菌 Oculimacula yallundae


4.玉米褪绿斑驳病毒 Maize chlorotic mottle virus (MCMV)


5.大麦黄矮病毒 Barley yellow dwarf virus


6.多年生豚草 Ambrosia psilostachya


7.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8.细茎野燕麦 Avena barbata


9.法国野燕麦 Avena ludoviciana


10.不实野燕麦 Avena sterilis


11.草莓滑刃线虫 Aphelenchoides fragariae


12.鳞球茎茎线虫 Ditylenchus dipsaci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种植农场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有效防控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加工企业需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管理原料采购、高温脱水、产品检测等环节,保持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前采取有效去杂措施,禁止使用金属材料包装,确保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2)不含草根、植物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异物;


(3)不带动物粪便、尸体或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


(5)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6)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相关要求。


2.储存设施应具备相对独立封闭空间,并采取防鼠、防虫、防鸟措施,防止污染。


3.加工企业须配备机械干燥设备,烘干工艺应确保温度不低于250℃,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


4.种植、加工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隔离,避免受动物排泄物等污染。


5.运输工具须干净密闭,建议使用集装箱。每个集装箱内至少一个包装标识应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西班牙燕麦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信息。标签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国家标准。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西班牙官方检验检疫合格、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燕麦草方可出口至中国。


2.每批货物须随附西班牙官方签发的国际标准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发货人与收货人信息、集装箱编号等内容,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oaten hay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 concerned by China”。


3.同时须提供西班牙官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确认产品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验证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告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开展现场查验,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或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土壤或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要求的,依法进行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补正、退回或销毁;


6.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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