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
明确输华产品定义、企业注册及检疫标准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对巴西输华橙纤维颗粒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注册管理、检疫要求及不合格处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一、产品定义橙纤维颗粒指以巴西境内种植的柑桔类水果为原料,在提取果汁后,对其果皮、籽和果肉残渣等混合物经浸灰、压榨、干燥和制粒加工而成的副产品。加工过程中除使用石灰外,不得添加其他化学添加剂。 二、输华企业注册与查询
向中国出口橙纤维颗粒的企业须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MAPA)考核批准,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企业获准注册登记,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网(http://dzs.customs.gov.cn/)公布并动态更新。 三、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
输华橙纤维颗粒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红火蚁(Solenopsis invicta)。 四、生产、储存与运输要求
1. 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溯源管理体系。
2. 巴方需对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有效监管,确保产品储存环境封闭独立,并采取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3. 生产全过程须避免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禁添加动物源性成分。
4. 产品可散装或包装运输。包装材料须首次使用、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5. 集装箱或船舱须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信息。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规定。 五、出口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1. 每批产品须随附巴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ic pulp pellet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
2. 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或运输工具编号;如出口前或运输途中实施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列明处理方式及技术指标。
3. 每批产品还须随附巴方签发的国际卫生证书,证明其已按质量管理体系完成检测且符合相关标准。 六、进境检验检疫与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卫生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确认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发现以下情况,将依法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国际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活体红火蚁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含有土壤或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5. 混入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实施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巴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或暂停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的措施。 供稿:龙口海关、动植物检疫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