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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1号 | 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1号 | 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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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1号 | 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巴西橙纤维颗粒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巴双边议定书,符合条件的巴西橙纤维颗粒即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橙纤维颗粒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巴两国签署的橙纤维颗粒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橙纤维颗粒指以巴西境内种植的柑桔类水果为原料,在提取果汁后对果皮、籽、果肉残渣等混合物经浸灰、压榨、干燥、制粒加工而成的副产品。加工过程中仅可添加石灰,不得使用其他化学添加剂。

三、企业注册要求

出口企业须由巴西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考核批准,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企业将获得注册登记资格,并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公示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橙纤维颗粒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红火蚁(Solenopsis invicta)。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存及运输要求

  1. 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巴方需对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生产环境相对封闭独立,并采取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2. 严格控制原料及成品各环节卫生,防止被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动物源性成分。
  3. 产品可散装或包装运输。包装材料须首次使用、清洁无害;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4. 集装箱或船舶舱内应设有明显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巴西橙纤维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规定。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1. 每批货物须经巴方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2. 须随附巴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包含:“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ic pulp pellet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并注明加工企业信息、集装箱/运输工具编号。如经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及技术指标。
  3. 每批货物还需提供由巴方签发的国际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标准。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将核查:

  • 出口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 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实施货物查验,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国际卫生证书;
  • 检出活体红火蚁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
  • 含有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 标识不符合规定;
  • 混有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等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杂质。

中方将视违规严重程度通报巴方,并可能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体产品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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