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此前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现征税期限届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对该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上述地区进口的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2),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及2011年第7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反倾销税征收。
对于2015年4月22日至本公告发布期间,符合规定但未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应依法补征相应税款。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