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2)。
上述标准表采用简化货物名称,所列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