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5-06-08
5
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相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出境时申请退税,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销售发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海关验核后,若所交验物品与申请单列明信息相符,将在申请单上签章确认;若数量不符,以实际交验数量为准进行签章,旅客凭此办理后续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退税签章:

(一)交验物品名称与申请单所列不符;

(二)申请单上的购物人信息与旅客身份信息不一致;

(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区域,相关设施设置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须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的口岸名单及启动时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确定。


七、本公告术语解释:

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指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得退税的其他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8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1234
内容 4034
粉丝 0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1234
总阅读40.2k
粉丝0
内容4.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