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税款滞纳金减免的公告(2015年第27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减免滞纳金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为规范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因经营困难,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税,但在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按期缴税,相关影响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
(三)货物放行后,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减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自查补税情形的,须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减免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由海关监督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