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安全与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就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涉及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在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于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预检验报告。具体适用范围按《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所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
列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对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