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0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反倾销措施,征税期限为5年。鉴于该措施已进入期终复审阶段,为确保调查期间国内产业安全,决定在复审期间继续对该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10、73181590、73182100、73182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38号、2011年第56号及2011年第8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反倾销税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