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业务范围与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功能定位,推动新业态发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哪些业务?
根据新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以下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以及国家规定可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值得关注:在原有保税港区业务基础上,新增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和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态,支持各综合保税区结合实际探索特色化发展路径。
二、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享有哪些政策?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
- 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提醒:
- 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 进出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运输工具须接受海关检疫。
三、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享有哪些政策?
涉及关税配额或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货物进出区时,按实际状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 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税;
-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 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出区,可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值得关注:
- 新增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加工货物内销时,企业可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按出区时实际状态缴纳;
-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
提醒:
- 企业可办理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及包装物料出区销售,需履行相关程序;
- 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国内相关规定管理;
- 需出区处置的废弃物,应向海关办理手续;
- 企业依法销毁区内货物的,须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四、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管理有何规定?
主要管理规定包括:
- 区内货物可自由流转,除另有规定外,不设存储期限;
- 企业可利用监管期内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
- 自用设备、模具、办公用品可运往区外检测维修,原材料、半成品可外发加工,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 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等若不返区,须完成相应行政程序;
- 因不可抗力或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毁、灭失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海关;
- 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 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核准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值得关注:优化“分送集报”制度,允许企业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集中申报,缴税时间延后,且适用申报当日的税率和汇率,有助于提升企业资金流动性。
五、对区内企业管理有何要求?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规范财务管理,依法开展担保业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施稽查与核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青岛胶东机场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