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及船舶备案管理公告
2022年第73号公告明确备案条件、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73号
为进一步规范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申请
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应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企业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经营范围一致的市场主体登记;
(二)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办理时需提交《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三、船舶备案要求
已备案企业可为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办理备案,需提供:
(一)《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船舶权属或经营权证明文件;
(三)船舶彩色照片(前方左侧面45°,清晰显示船名及全貌)。
备案船舶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配备导航定位设备。
四、信息变更
企业或船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备案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备案有效期
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与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有效期一致;船舶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备案有效期。
六、备案注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依法注销备案: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二)丧失市场主体登记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七、特殊业务备案
境内航运企业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备案。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境外航运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参照本公告办理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1.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2. 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船舶备案申请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