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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 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 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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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 | 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中国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伊朗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7号公告,明确伊朗输华乳制品检验检疫及相关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伊朗农业部签署的《关于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乳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伊双方签署的乳品检验检疫议定书;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相关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指以牛乳为主要原料、经适当热处理加工的食品,涵盖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伊朗官方批准或注册,并接受其监管,同时符合中伊两国在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法规,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必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原料奶畜养殖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农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 口蹄疫检疫限制解除至少2个月;
  • 过去12个月内未因炭疽病被实施检疫限制;
  • 未发现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 受伊朗农业部监管;
  • 农场及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或伊朗法规实施检疫限制。

奶畜不得饲喂中伊两国禁止使用的饲料,且须执行伊朗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应对原料乳进行检测,确保兽药、农药及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国家标准限量。

五、检疫审批要求

巴氏杀菌乳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须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随附证书要求

所有输华乳品应随附伊朗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标准

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两国相关法律法规。原料乳或成品需经过以下热处理之一:

  • 超高温灭菌(UHT):132℃及以上持续至少1秒;
  • 高温瞬时巴氏杀菌(HTST):pH值低于7.0时,72℃及以上持续至少15秒;
  • pH值为7.0及以上时,需进行两次HTST处理。

八、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为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外包装应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标签须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并符合中国相关法规要求。

九、存放与运输要求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货物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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