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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以案说法,海关带您了解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要求

【通关监管】以案说法,海关带您了解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要求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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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品海关监管典型案例解析

聚焦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检验要求,强化企业合规意识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而需特别防护的物质。海关对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出口危险货物实施检验监管。

危险化学品则是指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毒害、腐蚀、燃烧等危害性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海关依法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加强进出口危险品的检验监管,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海关作为国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持续强化危险品出入境监管,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以下五个典型案例,了解出口危险品海关检验监管重点要求:

出口危险品海关检验监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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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

01

案例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破损

2022年4月,海关在对出口黄原酸盐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其使用的中型散装容器胶合板箱金属护角装订不牢,部分存在起翘损坏,影响整体包装强度。根据SN/T0987.1-2013规定,此类缺陷不得用于危险货物运输。海关判定该批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责令企业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予放行。

02

案例二:外包装密封圈脱落导致气密性不达标

2022年7月,一批申报为“连二亚硫酸钠”的危险货物使用开口钢桶包装,部分密封圈裸露且破损,无法满足气密要求,违反SN/T0370.1-2021及《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PP31条款。海关判定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更换包装并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口。

03

案例三:液体危险货物未填充吸附材料

2022年7月,一批空运“丙酮”采用玻璃瓶装于双瓦楞纸箱内,但未按要求添加吸附衬垫材料,存在泄漏风险。不符合SN/T0370.1-2021第6.1.23条规定。海关判定包装使用不合格,责令返工整改后准予出口。

04

案例四:危害环境物质未标注专用标记

2022年8月,一批UN编号为3082的“胶粘剂”属危害环境物质,但包装上未按规定标示耐久的危害环境物质标记,违反《规章范本》第5.2.1.6.1项要求。海关判定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补正标识后放行。

05

案例五: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不合格

2022年7月,海关对某企业生产的塑编集装袋开展性能周期检验,跌落试验中袋体破裂、内容物泄漏,不符合SN/T0370.2标准。经查,企业因调整原料配比导致基布拉力下降。海关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暂停该型号产品使用。整改后经抽查合格恢复使用。

海关开展危险品检验监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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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及经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并公布必须检验的商品目录。

第十七条: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须申请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须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所装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粘贴或拴挂相符的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包装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海关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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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等相关规定,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应向海关申请性能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危险货物包装。

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申请包装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包装的危险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如实申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UN编号及包装UN标记,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海关检验。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稽查处、督察内审处、烟台海关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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