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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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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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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自2
海关与质检总局共享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实施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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