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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跨境电商的看过来,又有重要的政策出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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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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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5年第137号公告《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并于2016年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商品备案管理新规出台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37号公告,明确跨境电商业务备案要求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第137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商品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二、备案要求

1.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开展业务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信息;

2. 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经营企业须完成商品备案;

3. 备案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由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实行“一地备案、全国共享”;

4. 地方政府已建公共信息平台的,应通过该平台备案;未建立的,可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备案。

三、信息更新与失效情形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主体应及时更新。出现以下情形,备案无效:

  • 提供虚假信息;
  • 备案信息与平台展示内容严重不符;
  • 申报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境的商品。

四、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境的商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 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及产品;
  3.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4. 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5. 含核生化有害因子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产品;
  6. 废旧物品;
  7.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

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

五、实施与解释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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