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家具出境指南
适用范围与企业要求、申报流程及海关监管要点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存放的企业,以及相关产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材质制品)的出口管理。
企业要求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或前往所在地海关窗口办理。未取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可临时申报,但需接受现场查验,检疫不合格不得放行。海关根据企业情况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企业。
企业申请条件:
(1)厂区清洁卫生,道路及场地硬化,无积水;
(2)生产区域划分清晰,原料区、加工区、包装区和成品区相对隔离;
(3)设有独立成品库,环境整洁,堆垛规范,标识明确;
(4)具备与出口量相匹配的防疫除害处理能力;
(5)配备经海关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工艺并能落实防疫自检;
(6)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卫生防疫、原辅料评估、溯源管理、自检自控等制度。
企业需提供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及说明,标注原料区、生产车间、包装区、成品库及主要设备;
(3)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相关技术参数;
(4)主要原辅料清单及自检自控计划。
申报及检疫
出口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单证。
检疫依据:
(1)中国与输入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
(2)输入国对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要求;
(3)我国相关出境检疫规定;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的特别检疫条款。
重点提示:
输往美国的木制工艺品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企业注册号和生产批次信息;输往澳大利亚需熏蒸的产品,须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操作,熏蒸证书应注明熏蒸单位中英文名称或代码、塑料包装使用情况、保鲜膜、不透水面及木材厚度等信息。
放行出证
经海关现场查验合格的货物,按规定出具通关电子底账或其他必要单证。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处理后重新检验合格的可放行;若无法有效处理或复检仍不合格,则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禁止出境。
海关提醒
0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企业须重新申请注册:
(一)申请类别升级;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生产地址变更;
(三)生产工艺或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02 海关对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出现下列情况将予以降级:
(一)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
(三)连续两次以上出口检疫不合格;
(四)年度出口批次合格率未达类别标准;
(五)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形。
被降级企业须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可恢复原类别。
03 伪造、变造、出售或盗用厂检记录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日照海关、动植物检疫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