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进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边检疫议定书,明确检验检疫要求、企业注册及不合格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 中白双方签署的《关于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指在白俄罗斯境内开采或种植并经加工处理的有机栽培介质,包括:
- 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木屑、木材刨花、木片、软木、无活力苔藓、泥炭、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渣、葡萄果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等单一有机介质(不含土壤);
- 由上述两种及以上成分组成的混合介质。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产品必须来自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白俄罗斯加工企业。企业由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向中方推荐,提交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种类、注册编号、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检测报告及防疫措施等材料。中方审核后可能开展视频或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有机栽培介质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松生枝干溃疡病菌 Atropellis pinicola
- 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 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 甘蔗凋萎病菌 Cephalosporium sacchari
- 栎枯萎病菌 Ceratocystis fagacearum
- 松树脂溃疡病菌 Fusarium circinatum
- 油棕枯萎病菌 Fusarium oxysporum f.sp. elaeidis
- 橡胶南美叶疫病菌 Microcyclus ulei
- 榆枯萎病菌 Ophiostoma ulmi
- 木层孔褐根腐病菌 Phellinus noxius
- 栎树猝死病菌 Phytophthora ramorum
- 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 腐烂茎线虫 Ditylenchus destructor
- 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Meloidogyne Goeldi (non-Chinese species)
- 短体线虫(非中国种)Pratylenchus Filipjev (non-Chinese species)
同时不得携带其他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农林业生产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
五、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加工、储存及运输
- 加工企业须建立质量与溯源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防疫措施,防止原料或成品被植物种子、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植物残体及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污染;
- 产品应为干燥且不具备繁殖能力的状态,未用于任何农业用途;存放场所需独立、清洁卫生,并具备防虫措施;
- 须使用首次使用的洁净密封包装,每件包装应以中文和英文标明介质名称、产地、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编号;
- 白方须对加工企业实施官方监管,确保产品不带活体有害生物、非栽培介质杂质及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
- 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及杂物。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 经白方检疫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口至中国;
- 每批货物须随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标明:“This batch of good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Organic Culture Medium Exported to China from Belarus,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如经除害处理,证书须注明处理参数,包括温度、湿度、药剂名称及浓度等。
六、进境检验检疫
- 证书核查:确认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 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要求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合格情况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土壤、动物尸体等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严重危害生物的,实施除害处理;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其他不合格情况,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中方将对上述问题通报白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产品类别甚至全部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