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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一文了解特殊物品出入境

【卫生检疫】一文了解特殊物品出入境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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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出入境须知:申报流程与监管要求详解

根据海关规定,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出境需严格履行检疫审批程序,未经许可不得入境或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所有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入境或出境。

一、什么是特殊物品?

根据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特殊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

2. 人体组织:涵盖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3. 生物制品:用于医学和生命科学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试剂、细胞因子、酶制剂、抗体、核酸、免疫调节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4. 血液及其制品:包括人类全血、血浆成分、特殊血液成分以及各类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特殊物品的主要特点

  • 可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出境;
  • 具有高价值、高风险特征,通常需冷链运输且对通关时效要求较高;
  • 存在传播传染病或潜在公共卫生风险。

三、特殊物品出入境流程

(一)检疫审批

申请条件:

  1. 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2. 具备与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主要申请材料:

  1.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 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用途、生产商等说明材料;
  3.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适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用生物制品或血液制品);
  4. 含病原微生物的物品需提供学名、生物学特性说明及生物安全防控能力证明;
  5. 出口销售证明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
  6. 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须获国家认可;
  7.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 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需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首次申请补充材料:

  • 单位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场所平面图、实验室设置等资料;
  • 自然人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交运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审批。通过“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在线办理,网址: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tswpwebserver/tswp/view/homepage

申报时应参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28号公告《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码对应名录》选择正确编码。未列入名录的,按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

(三)检疫核销

系统实行自动核销,确保信息一致:

  • 申报商品编码、检验检疫名称与审批单一致;
  • 货物属性(A/B/C/D)与审批单一致;
  • 准确填写审批单号及核销序号。

(四)检疫查验

  1. 入境物品到港后,凭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口岸海关申报;
  2. 出境物品在离境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
  3.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放行;
  4. 需检测的入境物品须存放于指定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或移运。

温馨提示:个人携带自用、仅限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血液制品或生物制品,无需审批,但须向海关出示医院证明,携带量以处方或说明书的一个疗程为限。

(五)后续监管

对于高风险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须在物品入境后3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报,接受后续监管。监管要求详见《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批注内容。

四、违规处罚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出现以下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检疫或抵制监管;
  • 伪造、涂改检疫单证;
  • 瞒报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等;
  • 以欺骗手段获取审批;
  • 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单;
  • 未在合规实验室操作或不具备相应生物安全能力;
  • 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物品。

抗拒执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烟台海关、卫生检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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