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塞尔维亚蜂蜜进口
依据双边议定书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输华蜂蜜检验检疫与生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蜂蜜进口。
一、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二、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蜂蜜生产企业须经中方注册。塞方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议定书》要求后向中方推荐。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三、检验检疫要求
1. 原料蜂群应来自塞尔维亚境内经塞方登记并有效监管的养蜂场;所采花蜜、蜜露等原料须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或转基因植物。
2. 塞尔维亚境内须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
3. 养蜂场周边半径5千米范围内,在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不得有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疫情。
4. 针对蜜蜂瓦螨病,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来源养蜂场及周边5千米内,过去12个月无瓦螨侵染;
- 使用孔径≤0.42mm滤器过滤;
- 加热至中心温度50℃并维持20分钟;
- 冷冻至中心温度≤-12℃并持续24小时以上,确保杀灭螨虫及虫卵,并有效清除残留物。
四、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1. 养蜂场不得使用中国或塞尔维亚禁止的兽药。
2. 生产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蜂蜜可追溯至具体养蜂场。
3. 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须符合中塞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4.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须按国际标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 蜂蜜须为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的产品。
6. 加工、贮存、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塞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不得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混合加工或包装。
7. 塞方须做好从养蜂场到成品各环节标识管理,设立独立区域专门存放输华蜂蜜,并明确标识。
8. 货物装箱后须在塞方官员监督下施加铅封,铅封号须列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箱或更换包装。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蜂蜜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塞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以中文、塞尔维亚语和英文出具,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事先认可。
塞方须将检验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报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报。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1.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规定。
2. 包装须密封,并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须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
3. 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