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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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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第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

海关总署公告对原产于日韩及土耳其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6年4月2日起,相关进口商品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据此发布第24号公告,明确相关执行事项。

一、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在照常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增值税保证金。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 =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具体产品范围及标准详见商务部2016年第9号公告。

二、进口收货人在申报上述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商品编号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三、申报进口腈纶的进口收货人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或土耳其,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附件2所列最高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确定原产地但无法确认原生产厂商的,亦按相应国家最高比率计征。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上述产品涉及反倾销保证金的征收问题,依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依据终裁决定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已缴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部分,进口收货人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9号

2. 腈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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