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的公告
2016年第69号:明确出境加工业务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6年第69号
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义
“出境加工”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及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保税货物复出口、运往境外检测维修等业务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资质要求
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二)不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不涉及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结案;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核报已到期的出境加工账册。
四、政策优势
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和单耗管理范围。
五、账册监管方式
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实施监管。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使用纸质账册(见附件)。企业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相关单证,真实记录出境加工情况,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账册设立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设立账册,需提交:
(一)出境加工合同;
(二)生产工艺说明;
(三)货物图片或样品;
(四)海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资料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账册核销周期为1年。
七、申报与变更
设立账册时,企业须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等内容;如使用境外料件,还需申报其数量和金额。账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八、进出口申报要求
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进行:
(一)出口时,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
(二)复进口时,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申报分两行:
1. 第一项申报原出口货物价值,数量按实际填写,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2. 第二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数量填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报。
九、完税价格审定
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相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十、退运与超期处理
因品质或规格问题需退运的,企业应在账册核销周期内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规定办理;超过退运期限或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账册核销
(一)实行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账册核销期满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报核;
(二)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书面说明,海关据此核扣相应数量;
(三)逾期未核报的,海关可催核;催核后仍未核报的,可直接予以核销;
(四)出现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须说明原因并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核销;需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按《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执行。
十二、稽核查配合
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开展稽查或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十三、施行与过渡安排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展的试点业务按本公告执行。试点企业若不符合第二条规定,可在2018年12月1日前继续执行原有合同,过渡期内不得新设账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境加工账册模板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