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59号公告:公布商品归类决定
新归类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部分旧决定同时废止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减少商品归类争议,统一海关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并同步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上述商品归类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若相关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发生变化,相应归类决定自动失效。
附件: 1. 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doc 2. 2016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