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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公告

海关总署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公告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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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16年第84号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

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84号公告,优化自贸协定实施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6年第84号


为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现《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实时传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证书申报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协定》适用“有原产地声明模式”。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统称“报关单”)。使用原产地声明的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过渡期申报安排(2016年12月20日—2017年3月31日)
自2016年12月20日起,若海关尚未接收到相关原产地电子数据,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此期间,进口人可继续完成申报。


三、正式实施阶段(自2017年4月1日起)
对于签发日期在2016年12月20日及之后的原产地证书,若系统提示无电子信息,进口人须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四、免提交纸质证书
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海关已接收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在申报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无需再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运输单证要求
对于已接收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是否符合《协定》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供证明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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