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申报便利措施的公告
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简化进口申报流程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85号公告,明确相关货物进口申报时的原产地证书管理新措施。
根据公告内容,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海关不再强制要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如海关后续监管需要,进口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证书正本。
对于报关单预录入系统提示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缺失的情况,进口人须依据海关总署第229号令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由海关总署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