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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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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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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 告2016年第89号 为落

三部门联合发布援外物资商检制度改革公告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市场化检验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决策部署,推进质检系统“管办分离”改革,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16年第89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援外物资实行市场化商检制度改革。

一、法定检验物资的出口监管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或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检疫的援外物资(以下简称“法定检验物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流程实施出口检验检疫。

二、非法定检验物资的市场化检验机制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援外物资,实行市场化检验方式,由项目实施企业自主委托社会化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原则上遵循“产地检验、装运前核验和口岸监装”的流程:

  • 产地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第三方检验合格证明;
  • 装运前核验与口岸监装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 全部环节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后,方可通关验放、启运出境。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援外物资可免于检验:

  1. 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2. 单个供货企业供应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已建成援外成套项目的零配件;
  4. 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自用的施工机械、器具及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材料;
  5. 以“已进口再出口”方式采购的境外生产物资;
  6. 经项目管理机构认定具备质量保证条件无需检验的物资;
  7. 因对外工作需要或产品特殊性可豁免检验的其他物资。

三、社会化检验机构资质要求

承担非法定检验任务的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为中资独立法人机构;
  2. 持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许可;
  3. 具备CNAS认可和CMA计量认证资质;
  4. 通过ISO/IEC 17020检验机构运行体系认证;
  5. 在主要省份及港口设有分支机构或实验室,并承诺可在其他产地提供服务。

具体选定标准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另行确定。

四、海关验放规定

企业办理报关时应提交商务部、紧急援助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监管方式为“援外物资”(代码3511),免予提交出口许可证。

五、检验与验放协调机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将继续完善援外物资检验与验放协调工作机制,协同解决重大问题。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商务部与质检总局可联合调查并依法处罚。若企业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夹带非援外物资等严重违规行为,海关将通报协调机制,并依法处理。

有关具体事项可咨询商务部或相关项目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对外援助司 010-85093550;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010-68108030;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010-84000707。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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