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
调整和废止部分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进行调整和废止,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进行调整和废止,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