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21号公告
关于电梯相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7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已受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三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归类作出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如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影响裁定效力的,原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