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西兰海关AEO互认安排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通关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7年第23号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海关签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AEO企业互认范围
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视为中国的AEO企业;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成员视为新西兰的AEO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新双方海关在进出口通关中,对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
1. 减少单证审核和货物查验;
2. 对需查验货物优先安排;
3.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
4. 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服务。
三、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AEO企业向新西兰出口时,应将AEO身份告知进口商,由其按新西兰海关规定申报,以便享受通关便利。
四、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新西兰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
AEO<新西兰AEO编码>
示例:若新西兰AEO编码为NZ1234,则填写“AEO<NZ1234>”。
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实施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