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新规
24种固体废物将被禁止进口,2017年12月3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三类固体废物目录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共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80号公告及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包括:
1.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pdf
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3. 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