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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13号 | 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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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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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13号 | 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禁止进口波兰禽类产品公告

防止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4年第113号


2024年8月23日,波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其鲁布斯卡省(Lubuskie)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范疫情输入,保障我国畜牧业与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经加工仍可能传播疫病的禽源性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启运自波兰的禽类及相关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之日前启运的产品须严格实施检疫及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严禁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波兰禽类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即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波兰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所卸下的动植物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五、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波兰禽类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由海关处理。


七、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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